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研究——以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12
作者
汪海燕 [1 ]
王宏平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检察院组织法; 法律地位;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7.12.011
中图分类号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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