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权利在法律上的可能性——一种康德式的辩护及其法哲学意涵

被引:8
作者
朱振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完全义务; 动物福利; 动物权利;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200506.013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学界普遍接受的是动物福利论,即我们对动物负有一种不完全的义务,它建立在仁慈、爱等美好的情感之上,因此,这种义务并不回应权利。为了融贯地解释现代民法关于动物地位的修正,就必须探寻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论,重视权利在辩护动物保护中的重要性。对此,康德哲学既是一种固化的力量,也承担了解放的任务。人格人与物的二分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辩护动物权利就要建构出一种独立的第三种规范性地位。人与动物在原初的意义上都享有一种生存于所处之境的权利。动物权利同样具有某种超越功利的性质,尽管这种权利还有很多的限度。对动物权利来说,最重要的功能是它的生产性,即能创造出新的义务。动物权利进入法律的关键在于我们自身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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