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所得之没收

被引:37
作者
万志鹏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所得; 财物; 没收; 第三人; 时效制度;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3.02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所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即犯罪所得,包括犯罪收益、犯罪报酬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犯罪所得在性质上类似于强制返还不当得利,不能单一归入刑罚或者保安处分。在适用没收犯罪所得时,宜兼采绝对没收、全面没收、总额没收和人道主义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应注意区分各共犯在责任意义上的犯罪所得与没收意义上的犯罪所得。在过失犯罪中也可能存在需要没收的犯罪所得。针对第三人的没收则应视善意或恶意第三人而论。没收犯罪所得不宜规定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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