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4条“没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14
作者
胡成胜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没收; 追缴; 没收对象; 没收主体;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2.03.020
中图分类号
D924.12 [刑罚的种类];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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