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区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模式的选择——基于对欧盟模式和东盟模式的比较分析

被引:5
作者
张柏森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一带一路”; 金融合作; 金融监管合作; 法律协调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2 [国际财政金融法]; D814.1 [区域性组织和会议];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于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将金融合作与金融监管合作列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重点,并提出要建立区域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却并未对建立的途径进行具体论述。"一带一路"建设对于区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有着一般和特殊需求,一般需求来源于被区域金融合作放大的金融风险,特殊需求则源于"一带一路"覆盖地域范围广、国情差异大的实际。而通过对目前全球典型的欧盟模式和东盟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欧盟一体化程度较高,采取了"软硬结合"的治理方式;而东盟一体化程度较低,采取了"软法"治理模式。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殊需求,本文研究认为"一带一路"的区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宜采取东盟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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