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答复法律询问的效力——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机构属性

被引:28
作者
褚宸舸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答复法律询问; 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机构属性;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4.001
中图分类号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4 ; 030101 ;
摘要
答复法律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后职能之一,其依据是《立法法》第55条。答复理论与实践中始终存在法律性质与效力的争论,有效说、无效说和应用解释说三种观点交织,制度的未来走向不甚明朗。答复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受法工委辅助性机构属性所限制。备案不能证成答复的法律效力,其也不属于应用解释。答复制度可视作是对常委会立法解释工作滞后和备案监督机制未激活的一种体制内回应,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目前"有分无名",但应防止其超越创设之目的,成为破坏法律体系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木马"。"无名无分"和"有名有分"的两种改革方案,都有赖于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进一步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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