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合宪性评析

被引:18
作者
尹培培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名誉权; 比例原则; 合宪性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3 ;
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转发超过500次"视为《刑法》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合宪性有待检证。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以一个司法解释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数字来界定入罪标准的手段不具有合理性,其限制转发、浏览次数的手段与保护他人名誉权的目的之间不符合比例原则,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消极影响,而且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情节严重"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的界限,是对法律的补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框架。因此,该解释无论是形式上抑或是实质上均属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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