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23
作者
刘颖 [1 ]
谷佳琪 [2 ]
机构
[1] 暨南大学法学院
[2]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字身份; 去身份化; 匿名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20年3月,我国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2020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探讨了包括数据交易在内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人格价值和财产价值。为了兼顾数据主体利益和数据资产价值,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匿名化和假名化制度及客观合理的判断标准。美国建立了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制度。长期以来,针对敏感信息的特殊性,美国在联邦层面制定了特别法案。美国《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规定了专家判断标准和安全港标准。2020年1月实施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对包括数据利益在内的消费者隐私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编,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制度。2020年10月公布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有关于个人信息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规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采用"个人信息去身份化"的概念,规定"去身份化,是指个人信息去除或改变标识符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过程";第二,采用"假名化"的概念而不采用"去标识化"的概念;第三,规定"去身份化法律标准为第三人采取一般合理手段无法识别自然人身份",即采用客观合理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58 / 67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认识数据要素市场,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J].
石中金 ;
单寅 .
互联网天地, 2020, (06) :38-39
[2]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J].
龙卫球 .
政法论坛, 2017, 35 (04) :63-77
[3]   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重塑 [J].
金耀 .
法学评论, 2017, 35 (03) :120-130
[4]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J].
张新宝 .
中国法学, 2015, (03) :38-59
[5]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 [J].
张新宝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 (05) :45-56+204
[6]   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 [J].
张新宝 .
比较法研究, 2019, (06) :1-20
[7]  
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郭瑜;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8]  
经济学原理.[M].(美) 曼昆 (Mankiw;N.G.) ;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