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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关系之民法规制
被引:13
作者:
张红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请托;
民法规制;
公序良俗;
收缴;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8.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请托是一种约定,牵涉合同效力、费用归属、缔约过失等问题,应受民法规制。由于民法规范对此付之阙如,民法规制请托应通过民事裁判为之,因势利导以厚植法治社会之根基。请托主要有铨叙请托、入学请托、关说请托、办证办资请托、借名请托、媒体公关请托、暴力讨债请托、枪手请托等类型。请托在民法上应定性为委托关系。关于请托的效力,或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分情况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或第4项以及《民法总则》第153条判定其效力。对于请托费用的归属,应在合同效力判定的基础上,辅之以个案衡量,区别适用"返还""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和"收缴"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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