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通知面面观

被引:1
作者
胡蚯蚓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对抗要件模式; 让与通知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引用
收藏
页码:88 / 93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9 条
[1]   债权让与续论 [J].
崔建远 .
中国法学, 2008, (03) :48-54
[2]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 [J].
韩海光 ;
崔建远 .
政治与法律, 2003, (06) :54-64+78
[3]  
民法债编总论.[M].孙森焱; 著.法律出版社.2006,
[4]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M].邱聪智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  
德国债法总论.[M].(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
[6]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
[7]  
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M].(日)我妻荣著;洪锡恒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  
债法总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  
出庭也是债权让与通知方式.[N].林劲标;凌蔚;游春亮;.法制日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