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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选择:劳动合同抑或雇佣合同——《德国民法典》第611a条修订的教义学分析与启示
被引:24
作者:
娄宇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
承揽合同;
《德国民法典》修订;
劳动关系;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9.05.026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德国民法典》中增设劳动合同,希望通过法官法的"成文化"划定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实现对劳务派遣以及对互联网时代新型就业形态的规制。但是一方面从典型合同的体系来看,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合同,不具有独立地位,在雇佣合同已可与承揽合同区分的前提下,增设新的合同类型不仅没有必要,而且破坏了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主义立场;另一方面从关系性契约的理论来看,劳动合同以雇员和雇主的地位界定为出发点,人身属性强于契约属性,置于《德国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中显得不伦不类。德国此次修法不仅没有获得较原《民法典》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定更高的解释力,而且破坏了雇佣规则的"纯洁性",造成了法律的复杂化与法典内在逻辑的混乱。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借鉴德国原有的立法体例,并从已有的雇佣合同教义学中吸取营养,以解决新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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