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权利及其要旨——对“被遗忘权”规范性基础的批判性考察

被引:24
作者
王凌皞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被遗忘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权利簇; 新兴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数字时代中的信息储存、获取和处理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为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保障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掌控,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入"被遗忘权"。被遗忘权固然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一项"制度性权利",但从权利规范性基础的角度看,被遗忘权在辩护的层面上是否具有独立性仍存有疑问。一方面,现有被遗忘权的典型案例都能在隐私权的框架下得到充分解说;另一方面,被遗忘权的提倡者未能给出独立且融贯的权利要旨。从权利要旨上看,被遗忘权或许并非独立的"新兴权利",而只是隐私权、名誉权和收回权等其他权利组成的松散权利簇。从实在权利制度安排来看,由于我国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有限性,被遗忘权可以且应当构成一种法律权利层面的"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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