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13
作者
陈沁瑶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算法规制; 事前规制; 法律体系;
D O I
10.13454/j.issn.1674-8638.2021.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大数据"杀熟"通常表现为差别定价、价格欺诈、特定推送等形式。从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文章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在应对大数据"杀熟"问题上呈现出相当大的矛盾性和滞后性,难以有效解决大数据"杀熟"产生的法律问题。因此,建立数据收集处理、算法规制的事前审查评估法律体系以及分区域执法、消费者司法保护的事后严格监管法律体系,是规制大数据"杀熟"、维护公民基本权益、制约算法威胁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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