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基于“算法”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二维视角

被引:32
作者
邹开亮
彭榕杰
机构
[1] 华东交通大学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价格欺诈; 算法规制; 消费者权益;
D O I
10.14057/j.cnki.cn43-1156/f.2020.07.006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算法是大数据时代处理海量数据的必由之路。在商业领域,消费者日益感受到算法对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和个人权利的隐形"侵蚀"。大数据"杀熟"是算法叩开消费者权利之门的"急先锋",也是算法权力异化下消费者剩余的"榨汁器";在引发商业信任危机的同时,滋生消费者选择疑虑,须引起高度重视。大数据"杀熟"是平台商家以数据和算法优势,将经济学上"一级价格歧视"现实化的表现,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具有"价格歧视"的外在表象,但本质上应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规制大数据"杀熟",在策略上可采取"加强算法规制"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二元结合模式:即在防范层面,建立"算法审计员"与"大数据局"里应外合的监管机制;在救济层面,畅通《价格法》与《消法》衔接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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