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之概念澄清——基于“给付”概念的中国法重释

被引:33
作者
娄爱华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给付; 没有合法根据;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2.06.008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法上争议颇多。在探讨"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前,应首先在民法上澄清"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所指。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理解受到德日的混合影响,但并未察觉德日对不当得利的理解路径是不同的。德国学说通过物权行为等理论构建,奠定了"给付"概念的基础,并进而明确了"没有合法根据"的所指。日本法基于自己的判例构建了与德国形似神异的不当得利学说,其"给付"及"没有合法根据"的所指与德国法不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当得利的"名不副实"。我国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应继受日本异化的不当得利理论,应根据我国现有民法制度重释"给付"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所指,为其证明责任的确定奠定基础,也为其他诉讼法问题的解决奠定民法基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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