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被引:35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 禁止让与特约;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1.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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