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废弃夫妻共有的人体胚胎之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16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人体胚胎; 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 共有权侵权; 责任认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5 ;
摘要
对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获取的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曾经有过认定为物的判决,但是被二审法院撤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是我国对人体胚胎的物的属性认定的第一例生效判决,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创造了司法的先例。夫妻双方对于该种人体胚胎享有共有权,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废弃,违反了共有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由于胚胎这种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包含人格利益甚至生命,因而对其的损害会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故得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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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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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