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被引:12
作者
冷传莉 [1 ,2 ]
机构
[1] 贵州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财产; 人格利益; 普通财产; 善意取得;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9.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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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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