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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责任研究——以商标功能论为中心
被引:5
作者
:
范晓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范晓宇
机构
:
[1]
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知识产权
|
2011年
/ 04期
关键词
:
商标所有人;
产品责任;
商标功能;
品质保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法释[2002]22号的规定将产品责任的主体扩大到商标所有人,具有其法理依据和比较法依据。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及《商标法》规定的品质保证义务,表明商标所有人应当就产品缺陷承担产品责任,并无任何免责理由。但从危险责任理论、信赖责任理论等角度言,应当从是否参与了危险的创造或是否有控制危险的可能性,是否因在产品上标示了自己的商标而获益以及是否使得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品质的合理信赖等加以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构成产品责任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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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0 / 7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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