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表达

被引:9
作者
朱广新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登记; 交付;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9.10.009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示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法律行为方式发生的物权变动和处分非以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情形,目的是节约交易成本、便捷交易并降低交易风险。公示实质上是学者对可作为裁判基准的物权变动公示规范予以学说构成的产物,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不能把它当作一种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予以规定,而应立足于具有明确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则予以规定。《物权法》在表达公示原则上采取了"原则规定——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或者具体规定"的三层规范结构体系。民法典物权编在表达公示原则时,不应沿袭《物权法》叠床架屋的繁琐规范模式,以"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即可充分将公示原则表达清楚。
引用
收藏
页码:80 / 88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2 条
[1]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构成——以制度正当性为重心 [J].
张双根 .
法学, 2019, (01) :53-65
[2]  
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华彬, 2018
[3]  
德国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阿斯翠·斯达勒, 2017
[4]  
中国物权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 2014
[5]  
德国民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德) 布洛克斯, 2012
[6]  
物权[M].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崔建远, 2011
[7]  
民法物权[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王泽鉴, 2010
[8]  
民法讲义[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日) 近江幸治, 2006
[9]  
德国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鲍尔(Baur), 2004
[10]  
德国民法通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拉伦茨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