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中的隐性担保——兼论金融危机的私法根源

被引:29
作者
王乐兵 [1 ,2 ]
机构
[1]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
[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性担保; 公示; 破产安全港; 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编纂;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6.05.006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2.29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过度的金融创新与日益复杂金融交易,导致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然而,危机之后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却并未对金融创新的制度缺陷作出有效应对。本文基于对担保融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研究金融创新发展与其基础法律制度变迁之间的动态关系,深入地揭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制度根源,即隐性担保与错误的破产法立法政策所导致的"立法失灵"。因此,一味强调公共监管改革并非彻底消除金融风险的治本之策。解决隐性担保,应当在立法上确立"实质大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原则,并强化担保公示,降低担保融资的破产法律成本,缩小金融创新特殊规则的适用范围,消除金融特权。民法典编纂中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为金融创新的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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