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及其改革刍见

被引:17
作者
董皞
机构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博士
[2] 广东广州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体制; 主体;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1.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6.1 [司法行政];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手段本不应该出现一个解释体制的问题 ,但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将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权力进行配置 ,因而形成了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现在看来 ,这种体制有不少弊端。我国应建立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 ,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和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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