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职能完善——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视角

被引:28
作者
邢会强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金融稳定; 三足定理; 金融监管框架;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8.03.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指导,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金融政策研究与决策机构,并下设三大类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竞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既要强调稳定,又要兼顾发展,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张力。为了走出金融监管的治乱循环,应在继续强调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基础上,引入公平价值。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将自己定位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在金融效率、金融安全与金融公平之间求得平衡。同时,为了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法定化,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条款,同时,制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条例》和《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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