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

被引:40
作者
程啸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加害人不明; 选择的因果关系;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0.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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