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99年《人大解释》对香港法院的拘束力——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诉庄丰源案”为例的考察

被引:9
作者
姚国建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解释; “庄丰源案”规则; 判决区分规则;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1.9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2 ; 030204 ;
摘要
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诉庄丰源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错误地运用普通法中判决理由与附随意见的判决区分规则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导致其中的"有关陈述"部分失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拘束力,这是香港社会面临"外佣居港权案"及"双非儿童案"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判决区分规则植根于普通法传统,但区分的不确定性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地位、解释法律的运作机制、解释法律的效力等因素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不能以这一规则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再解释"。化解这一危机的正确方法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举证证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有关陈述"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其他项也作了解释,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则以此为契机修正自己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诉庄丰源案"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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