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被引:2
作者
代杰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和解; 调解; 诉讼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6 [水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是政府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务纠纷。其涉及多个政府主体,解决难度大。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含和解、调解两种方式,该机制的根本缺陷在于诉讼机制的缺失,法律强制效力不足。完善该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地方政府间诉讼。建立政府间的诉讼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此类诉讼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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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 2003, (01) :47-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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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 .
江海学刊, 2002, (04) :128-134
[4]  
法理学.[M].(德)魏德士(BerndRuthers)著;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
[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张树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  
环境法.[M].(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