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实行与企业职工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使得这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问题在整体上得到了统一,体现出制度建设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但根据安格斯·迪顿的理论,提升福利和减少贫穷的政策设计,需考虑个体间的消费差异,否则将影响政策设计的公平程度。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结合公平的相关理论,通过对并轨后企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并轨后的制度在保障力、覆盖率、养老责任分担、缴费负担、退休年龄、待遇计发与调整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并在后续的制度建设中,建议通过法治化等强制手段提高制度覆盖率及保障力度,并通过对缴费与发放办法的适当调整,体现对个体差异的考量,实现制度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再迈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