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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
被引:10
作者:
肖晗
机构:
[1]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湖南长沙
来源:
关键词:
取消;
不予执行;
撤销;
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1.03.016
中图分类号: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规定了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 ,它们在功能上基本相同 ,但因在立法技术上对一些具体问题未能合理衔接 ,以致出现逻辑上的矛盾 ,形成诸多缺陷 ,给实践操作带来许多消极后果。故此 ,笔者建议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 ,以完善我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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