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

被引:10
作者
肖晗
机构
[1]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湖南长沙
关键词
取消; 不予执行; 撤销; 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1.03.016
中图分类号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规定了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 ,它们在功能上基本相同 ,但因在立法技术上对一些具体问题未能合理衔接 ,以致出现逻辑上的矛盾 ,形成诸多缺陷 ,给实践操作带来许多消极后果。故此 ,笔者建议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 ,以完善我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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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试论仲裁的公正性与中国仲裁的监督机制 [J].
汪祖兴 .
现代法学, 1998, (06) :49-52
[2]   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 [J].
陈安 .
中国社会科学, 1995, (04)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