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设计

被引:20
作者
马岭
机构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解释; 解释程序; 提出解释; 受理; 解释效力;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5.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全国人大。其提出者应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60人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代表团、省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对宪法解释请求做形式要件审查,同时成立宪法委员会做实质要件审查,但是否受理应由常委会决定。宪法解释的效力应在宪法之下,与基本法律平行,高于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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