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被引:24
作者
蔡立东 [1 ]
侯德斌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 村内农民集体; 乡镇农村集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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