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

被引:12
作者
周辉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网络广告; 商业言论; 平台治理; 平台责任; 私权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2.29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美国互联网被视为传统广告传播媒介的一种,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具体治理等方面并不具有明显特殊性。传统广告的立法、治理主体和机制在网络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作为商业言论,网络广告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立法和监管相应受到限制。网络广告不再受地域限制,根据美国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是负责网络广告监管的最主要主体。结合网络广告的特点,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拓展适用既有立法,也适时进行专门立法和及时进行行政指导。美国广告自律监管理事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和Google等网络平台企业的自我治理,在网络广告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呈现出事后审慎监管、部门分工协作、治理手段多元、自律治理有效、平台责任规则科学等特点,推动了美国网络广告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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