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被引:23
作者
李希慧
董文辉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立法; 修改;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09.01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对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对象、污染排放物范围以及成立犯罪的标准上有诸多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总体上降低了犯罪门槛,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罪的法定刑仍存有较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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