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制视野下的遗嘱

被引:21
作者
俞江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家产制; 个人财产制; 遗嘱自由; 托孤遗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5 [继承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秦以后的各种财产制度,包括养老制、祀产制、分家制、立继制(汉代为"后户制")、拨产制等,均属家产制的范畴。用所有权、共有权等现代法学概念去理解家产制,殊有不妥。在家产制下,财产的传承和分配都受强制性的安排。在个人尚未解放之前,遗嘱还不能发挥其重要性。只有托孤遗嘱,以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为内容,承担了维护家产和延续家庭的功能,从而成为家产制的重要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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