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制度的发现与构建

被引:9
作者
王洪亮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代物清偿; 新债清偿; 解释规则; 瑕疵担保责任;
D O I
10.14134/j.cnki.cn33-1337/c.2018.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文章针对以物抵债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制度梳理,发现其中的代物清偿规则,明确界定代物清偿的本质在于受领他种给付以清偿原负担的给付。他种给付的债的原因仍在于原来的债之关系。代物清偿合同性质上是一种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为了担保而给付,也不同于新债清偿。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若有疑义,应遵循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解释为新债清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所以,应解释为新债清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即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债之关系消灭。但如果所提供的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到原债之关系上,并要求恢复原债之关系上的担保等从权利。
引用
收藏
页码:38 / 44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条款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解读 [J].
庄加园 .
清华法学, 2016, 10 (03) :72-85
[2]   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J].
杨临萍 .
人民司法(应用), 2016, (04) :26-32
[4]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奚晓明, 2012
[5]  
民法讲义[M]. 法律出版社 , 陈自强著, 2004
[6]  
民法债编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荣隆修订, 2004
[7]  
合同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著, 2003
[8]  
无因债权契约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自强著,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