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与流押条款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解读

被引:82
作者
庄加园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让与担保; 流质; 流押; 清算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当事人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这种实践中出现的交易方式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买卖型担保"合同并非代物清偿合意,只是诺成性的担保约定。由于该协议订立时标的物所有权未曾移转,债权人通常并不就该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双方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却是真实的效果意思,它会引发物权法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适用。鉴于禁止流押规定仅为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威胁,当流押条款不足以威胁债务人利益时,应对其予以目的性限缩,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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