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

被引:44
作者
房绍坤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利益; 界定主体; 程序机制;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0.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益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一种程序机制。程序论公共利益理论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设计,首先要解决的是界定的主体问题,其次才涉及到具体程序机制的设计。公共利益之界定主体的选择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须由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我国公益征收法上公共利益界定的具体程序机制设计,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把公共利益调查与审查作为征收决定做出前的一个独立程序阶段;二是把"民主商谈"确立为公益界定必须遵守的实质性程序原则;三是把"公共利益听证"确立为公益界定中必须遵循的一个程序环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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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52+175 +175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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