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被引:4
作者
李冠煜
机构
[1]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举证责任倒置; 有罪推定;
D O I
10.13793/j.cnki.42-1020/c.2010.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该罪证明责任的性质和分配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本罪确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一种例外,其中蕴涵了"有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有罪推定是无罪推定的特例,具有有限性、非经常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受到规则约束并予以严格解释时,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作用和内在价值,不是"非人道"、"不公正"的标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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