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的空间:必要性、可能性及限度

被引:5
作者
吕明 [1 ]
李岩 [2 ]
机构
[1] 合肥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
[2]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关键词
司法民主; 必要性; 可能性; 限度; 司法改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基于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与提升司法权威的双重诉求,司法民主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法律论证理论为司法民主前提下的司法安排进行了可能性论证,这一论证在总体上抛弃了古典的、将司法看作法律精英操纵下的封闭活动的认识,并试图构建一种开放的、发生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多方协商与沟通机制。司法民主亦有其存在限度,由于"法治"的预设性,任何司法民主实践都必须以法律文本的有效性为前提,为了实现这一要求,中国未来的司法民主实践必须抛弃"舍法求法"的浪漫主义诉求,进一步探索由简单经验思维向法律思维转化的机制,将司法民主参与各方对法律文本之尊重义务具体化、责任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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