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权利存在的由因及对策

被引:10
作者
陈全真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 准人格; 权利能力; 权利主体; 对策;
D O I
10.16614/j.gznuj.skb.2019.03.01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经让机器人权利变得可能,德国民法上权利能力与人格一致的理论,为赋予智能机器人具有与其准人格相适应的部分权利能力铺平了道路,而德国民法关于人格和权利能力的理论深受西方哲学的影响,所以追本溯源以哲学理论为支撑,以人类的权利发展进程和社会交互性为补充,明确智能机器人的限制权利主体地位,进一步为人机交互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风险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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