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被引:3
作者
袁志丽
机构
[1]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公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肯定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规定的同时,也要看到,善意取得的制度整体尚需进一步完善,诸如"不动产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委托物和脱离物的区别对待问题"、"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定问题"、"受让价格合理的具体标准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引用
收藏
页码:197 / 200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9 条
[1]  
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匡海鲸.吉林大学.2007, 05
[2]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J].
刘保玉 .
南都学坛, 2008, (06) :79-83
[3]   善意取得物权的制度设计 [J].
范利平 .
法制与社会, 2008, (29) :24-26
[4]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J].
李满枝 .
法制与社会, 2008, (27) :50-51
[5]   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 [J].
宗志翔 .
江西社会科学, 2008, (09) :201-204
[7]   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审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J].
高华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 (02) :34-37
[8]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几点存疑的探讨 [J].
何建华 .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03) :60-61
[9]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J].
王玉海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2, (01) :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