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 条
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之性质
被引:11
作者:
胡芬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公权力;
准公共产品;
公共利益;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6.05.01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下称《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而享有的对学生的管理权之性质,应该根据其本身的属性来界定其到底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力。在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中,只有能影响到学生能否完整地得到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的那些“权利”,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因此,民办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不是国家公权力;在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中,只有招生权、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退学决定权、毕业证书发放权和学位证书授予权才是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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