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纠纷自行和解的必要限制

被引:4
作者
杨晓林
金伟新
景晓春
机构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系
[2] 秦皇岛海港医院
[3]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号
[4] 秦皇岛市文化路号
[5] 秦皇岛市文化北路号
关键词
医疗纠纷; 自行和解; 限制措施; 社会公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197.3 [医院、综合医院];
学科分类号
1004 ; 120402 ;
摘要
医疗纠纷自行和解中双方的许多行为不但损害了对方的民事权利,也严重地侵害了社会公益,阻碍了医学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对自行和解作出必要的限制。本文从禁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分析了自行和解比例偏高和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状态的起因和过程,初步论证了对自行和解进行限制的迫切性和可行性。
引用
收藏
页码:68 / 70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 [J].
Right Safeguarding Department ;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
中国医院, 2004, (03) :12-15
[2]   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立法取向 [J].
杨芳 ;
潘荣华 .
医学与哲学, 2003, (04) :10-12+15
[3]  
医疗纠纷防范与应诉.[M].刘振华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法理学.[M].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李国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