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被引:3
作者
朱艳霞
机构
[1] 云南民族大学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 赔偿机制;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0.02.04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的免责事由有因意外因素造成的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本文认为我国的绝大部分学校属于公益性法人,必要的教育经费只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法律应将学生受到的损失分散给多数社会成员承担,使得从事危险活动的学校可以避免因对学生的损害赔偿而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同时将风险分散使得对学生的赔偿来源有保证,从而更好的体现侵权法的损失填补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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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2 / 83+86 +8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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