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探析——以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为视角

被引:39
作者
刘科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明知;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罪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仅包括"明确知道",不包括"应当知道"。判定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犯罪行为中的"明知"时可以充分运用刑事推定,但行为人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所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除外。该罪中的"犯罪"不是指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犯罪,而是指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达不到特定犯罪情节或者结果要求的信息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均属于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论是单纯实施为他人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还是参与正犯行为,都应当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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