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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13
作者:
游文亭
机构:
[1]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属性;
监管;
无过错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来临,这把"双刃剑"应用后果的不确定成为当下技术与法律面临的最大挑战,人工智能侵权问题需要法律的及时应对。要讨论人工智能的侵权损害,首先要解决其法律属性问题。现有的侵权责任学说分别建立在人工智能是"人"还是"物"这两种法律属性基础上,各具利弊,不一而足。尽管人工智能具有很强的智能性与自主性,但与传统机器服务于人类的功能无异,且就目前法律体系看,它并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责任能力,故不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是为"物",对其侵权可以适用管理人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下人工智能的侵权立法进路在于寻求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技术发展三者间的平衡,逆向加重生产者的道德责任与技术责任,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障人类在与人工智能长期博弈中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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