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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
被引:98
作者:
李伟民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2]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独创性;
作品的作者;
人工智能生成物;
人工智能作品;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8.03.015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发展人工智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人工智能成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人工智能产生的画、动漫、诗集已经普遍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同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机器人从原来接受人的指令从事相关行为,发展到具有超强的学习能力和自我超越能力,再一次引发法律和伦理的思考。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到与人创作的作品无异,但是我国学者尚未达成"人工智能可版权性"的共识。"人工智能智力成果非作品"的观点与社会现实不符、与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精神相悖、与法的价值矛盾。作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产生作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否决作品本质。互联网环境,人工智能作品成为常态,需尽快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以"孤儿作品"制度、"视为作者"原则安排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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