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

被引:222
作者
刘艳红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风险犯罪; 安全; 象征性立法; 刑法功能;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受全球化风险社会影响,我国二十年来刑事立法为了应对日益突发的各类风险,也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象征性立法。为了回应国民的"体感治安",民众的安心感成为晚近以来恐怖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型风险犯罪的立法理由。象征性立法因过多地服务于安全目的而损害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因谦抑不足而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执行不足而损害了刑法的实用主义功能。在风险抗制与刑事治理的紧张关系之中,宜尽量恪守自由刑法的法治特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的关系应处于"被动式"地位,在站位问题上,属于最后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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