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诠释新解——关于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被引:5
作者
肖本山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2]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
教唆犯; 教唆犯未遂; 教唆共同犯罪未遂; 处罚根据;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7.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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