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被引:47
作者
何庆仁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政学院教师
关键词
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 间接正犯; 立法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是广义教唆犯 ,它具有两种表现方式 ,即狭义教唆犯和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 ,它只具有从属性 ;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从解释论上看 ,我国现行刑法第2 9条第 2款的规定是处理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根据 ;从立法论上看 ,应该采取分立条文规定狭义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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