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

被引:33
作者
张峰振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不当行政行为; 明显不当;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纳入救济范围,符合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但只能对合法性问题提供救济。此即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救济原则"。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行政复议的本质特征。行政诉讼只能救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而不能救济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宜采重大且明显说。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应同时判决重作一个行为。法院变更判决不宜适用于所有的明显不当行政处罚,应限于涉及金钱或替代物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建议救济不当行政行为的方式,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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